為加強企業特殊崗位的監督,確保其工作的正常開展,防止不良現象的滋生,強化企業的內部管理和對外的信譽度,特制訂特殊崗位輪崗交流制。
一、輪崗交流的對象、范圍
集團公司總部及下屬企業(部門)的物資采購、財務等在同一企業(部門)相同崗位滿3年的人員;在同一單位(部門)有直系親屬關系的人員。
二、輪崗交流的原則
以上人員輪崗交流,必須堅持工作第一的原則;量才適用、因崗擇人的原則;職能、業務相近的原則;個人服從組織的原則。
三、輪崗交流的形式、方法
1、凡在以上特殊崗位上的人員,在同一企業(部門)相同崗位滿3
年,必須進行輪崗交流,在崗時間由人力資源部門掌握;在同一單位(部門)有直系親屬關系的人員,不受年限限制,即時交流。
2、輪崗交流前,應由審計部門對確定交流的人員進行經濟審查,分管部門負責工作移交的監督。
(1)因工作需要,為加強崗位的管理及其他原因需要臨時交流的,可不受在崗時間限制,隨時交流。
(2)對確定的交流人員,分管部門和人力資源部門應指定專人與其談話,做好思想工作,及時到新的工作崗位報到。
四、附則
本特殊崗位輪崗交流制由集團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。
本特殊崗位輪崗交流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。